征求意见稿下发近两月后,税延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正式启动。
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三支柱建设的重要试点,税延养老险于2018年5月开启,试点区域局限于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
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从政策优惠力度上看,个人养老金产品同样享受税延政策,且领取阶段税率为3%,远低于税延养老险领取时7.5%的实际缴纳税率。从产品选择看,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理财产品的选择空间、试点地域都远大于税延养老险。
在此背景下,为利好消费者享受政策优惠,进一步补充完善商业养老第三支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部分机构下发《通知》,将税延养老险并入个人养老金制度。
衔接平台上,《通知》要求银保信公司统筹做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确认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银保信公司根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向各试点公司提供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交费信息等。
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已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试点公司衔接上,《通知》要求试点公司将银保信公司提供信息与本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不一致信息应当与银保信公司逐单确认。自通知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试点公司应当确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并反馈银保信公司。
自2023年9月1日起,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值得一提的是,开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同时,当前,监管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可购买的保险产品依旧维持较高的审核标准。
《通知》明确,未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试点公司申请备案其他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要求。
据原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等在内的多个条件,规范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同时对银保信公司建设维护银保行业信息平台、保险公司自营平台建设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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