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方式上,《通知》明确,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
同时,《通知》提出,如投保人提出退还保费申请,试点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超额部分保费,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若取得投保人确认后,试点公司需按照流程办理保单变更;保单变更完成后,试点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就注意事项做出提示,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对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以下处理:
(一)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
(二)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通知》明确,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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